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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温岭市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搭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军民技术、产品、资金与人才融合,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民营企业参军能力

  1.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温岭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温岭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

  2.对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研制任务,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企业参与军工装备预研项目,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预研合同实际发生的任务金额或项目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军民融合企业,在目标实现年度当年及前两年,按照地方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上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进规模企业三年内实行绩效评估,按照地方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执行。被评为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双向转化

  4.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争取国家、省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在我市布局。支持成立军民融合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战略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服务;支持成立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打造涵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推广应用等环节的产业链。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在温岭独立或共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3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台州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对军民融合企业在温岭独立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按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业(设备)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投融资、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温岭实现转化的,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部队、军事院校、军工单位的科技成果、解密国防专利等在温岭实现产业化,对于引进先进技术或以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经认定,最高按其技术合同已支付金额的50%或股权金额的2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二等奖的创新专家,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专家,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获奖成果均需在温岭成功转化。

  7.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等目录的企业,按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当年列入《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等目录的企业,按每项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

  8.鼓励军民融合龙头企业、社会资源在温岭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1.5亿元以上(含)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给予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的部分按额度1%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3亿元(含)的部分按额度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额度3%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的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实行绩效评估,企业投产后根据绩效可以申请奖励。自招商项目通过准入评估并投产当年起,按其年度地方贡献给予五年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按照《温岭市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执行。对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关键领域的、前沿科技领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9.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国家、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5%、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搭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10.支持建设军民融合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览、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军民两用服务功能。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军民融合科技服务机构,分别奖励 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入驻科创中心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11.对在温岭设立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服务中心分中心、装备承制资格受理点等由军队授权的服务平台,在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当年,按平台建设总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自平台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推动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

  12.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鼓励我市军民融合企业参加境内外防务展会。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国际性展会的,按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展会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4个摊位;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其他国际性展览会的,给予不超过摊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外防务展会等列入政府支持目录的各类展览会的,按展位费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促进军民融合产业人才引进

  13.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引进力度,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引进急需的管理和市场营销等人才,加强军民融合人才培育。对军民融合企业引进全职工作的顶尖、领军、高端创新人才,经认定后,按人才年薪的6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分别为最高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分别为最高50万元、40万元、35万元。引才薪酬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七、加强军民融合项目用地保障

  14.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军民融合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军民融合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实施“零地”改造,对不改变土地用途且依法依规通过厂房加层、加幢、厂区整体改造、内部整理等形式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再限制绿化率、建筑密度,翻建和建造三层及以上厂房的,不再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厂房,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简化技改项目报批流程,实行“实地联合预审、全程分级代办、内部并联审批、竣工联合验收”,探索“承诺制”审批方式。

  八、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

  15.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功能定位,在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子基金,重点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军用技术转化、军民融合企业改制和能力建设等领域。

  16.落实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市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九、附则

  17.政策执行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温市委发〔2017〕41号)附则相关条款。本市军民融合企业(机构)享受本政策措施以及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18.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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