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建立健全工业“标准地”出让和批后监管机制,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管理
(一)鼓励企业(自然人)先行申请项目用地需求。在温岭注册的工业企业申请工业项目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发生调整的、自然人申请工业项目用地的,由企业(自然人)向市经信局申请纳入项目用地需求库。由外地招商引进的工业类项目,由镇街道(三大新区)根据招商项目对接进度,报市经信局纳入项目用地需求库,并抄告市招商局。
(二)加强申请项目预审和引导。根据用地需求申请,属东部新区、铁路新区引进的工业项目,按照各新区招商引资评估准入办法实施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信局备案;其他项目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属地镇街道进行评估。评估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积极引导企业(自然人)优化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和土地受让后履约风险。市经信局根据项目用地申请、评估情况,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信息库,每季汇总更新。
二、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可供工业用地计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每年组织各镇街道(三大新区)做好可供工业用地调查、分析,滚动编制各区块年内工业用地供应预安排计划。
(二)实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前联系单制度。工业“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由产业类型、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亩均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亩均入库税金)、环境标准等指标构成。根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在每宗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温岭市工业“标准地”出让联系单,由各镇街道(三大新区)、市经信局、市建设规划局、市环保局根据职责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
三、强化工业用地出让后续跟踪管理
(一)严格工业“标准地”合同管理。工业“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根据工业“标准地”出让联系单内容,明确约定产业类型、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亩均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亩均入库税金)、开竣工时间、投产初始运行期(期限原则为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内容。“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镇街道(三大新区)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标准地”公开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及须知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对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缴纳时间及返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土地成交价款的10%确定,特殊情况由所在地镇街道(三大新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满后,通过绩效验收达到约定值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未通过绩效验收的,不予返还,缴入市财政国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返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
(三)实行项目分阶段验收制度。项目验收分竣工验收和绩效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受让人凭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需载明投产初始运行期。在初始运行期届满后30日内,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和镇街道(三大新区)等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初始运行期满前12个月的土地产出(亩均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亩均入库税金)等进行绩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绩效验收的,项目单位凭绩效验收报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项目未通过绩效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约定予以处置,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该宗地不得分割,不得抵押、转租和转让。
(四)鼓励项目提高投入产出率。根据项目绩效验收报告,对投产初始运行期满后绩效验收达标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亩均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亩均入库税金)三项指标超额比例(算术平均数)分档给予以奖励。具体为:超过10%(含)—20%的给予5万/亩奖励,超过20%(含)—30%的给予10万/亩奖励,超过30%(含)—40%的给予20万/亩奖励,超过40%(含)—50%的给予30万/亩奖励,超过50%(含)—60%的给予40万/亩奖励,超过60%(含)—80%的给予50万/亩奖励,超过80%(含)以上的给予60万/亩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用地成交价和起始价差额。项目在投产运行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及防火等级改变的,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另行制订。
四、强化对工业“标准地”管理制度的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标准地”供需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工业“标准地”供需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分管国土建设、工业经济的市领导担任副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管委、市建工局、市招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受理、评估工业“标准地”需求申请并建立全市信息库,研究分析全市工业企业用地需求情况,研究确定拟出让“标准地”供应方案,对工业“标准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二)落实工作责任。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三大新区)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巡查,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依约开发利用土地。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密切配合抓好工业“标准地”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全力协调配合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有效地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服务效能。各镇街道(三大新区)、部门在严格依法依约监管的同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标准地”供需管理,完善项目审批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企业反响强烈的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进问题解决;因服务工作不到位影响工业项目顺利实施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宣传,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产业用地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按此政策执行,工业地产、“先租后让”、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