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提质,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发展,把建筑业培养成我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产业发展目标。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专业结构更加合理,施工领域不断拓宽,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日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幅6%以上,外向度达65%以上;利税总额55亿元,其中市内入库税金达9亿元。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培育建筑业产值超100亿企业4家,超20亿企业5家,培育10亿元以上重点骨干建筑业企业10家,新培育国家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家,一级资质企业5家,争创“鲁班奖”项目2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30个,省级以上工法15项。
二、推进转型发展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投资方向的市政、机场、交通、电力、水利、通信、铁路行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晋升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分别再增加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建筑强企整合资源。鼓励建筑强企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竞争力。建筑强企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市内年入库税金首次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30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500万元-800万元之间、800万元-1000万元之间、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2000万元-3000 万元之间、3000万元-4000万元之间、4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10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强企经考核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筑业企业被市政府列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七)推进建筑工业化。具体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激励争先创优
(八)每年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勘察设计、投资咨询、监理等)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细则由市建工局另行制订发文。排名第一的为建筑业龙头企业,2至6位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强企,7至35位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对排名前5位的建筑业中介机构为建筑业明星服务机构,由市政府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龙头企业、建筑强企、重点骨干企业和建筑业明星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九)每年由企业推荐申报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分排名,考核细则由市建工局另行制订发文。排名前10位的授予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奖牌,并对开拓能手每人奖励1万元,对优秀建造师每人奖励0.5万元。
(十)加大优质优价力度。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市内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
(十一)加大创杯力度。每年对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奖(不含参建)等给予通报表彰,给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给予以下奖励: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150万元;创其它国家奖项的奖励30万元;创省级奖项的奖励10万元(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外省减半)。创台州市括苍杯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台州市、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争创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住建部著名商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台州市著名商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5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获得省、台州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获得温岭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我市范围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
四、支持创新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引进一级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人才,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单列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组织建筑强企负责人或接班人有针对性地赴国外学习考察、进行国内短期培训学习和接受高等院校教育学习。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经费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按实税前列支,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8%按实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经省建设厅备案认定的建筑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建筑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评定应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补贴。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开展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一等奖的授予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对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分别发给相应工种的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支持企业技改信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且所购置的设备,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并年购置设备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设备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6%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所购设备须用于本企业项目施工。
(十六)支持企业推进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台州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标准规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化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建筑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获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提升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市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会同建工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五、鼓励拓展市场
(十八)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对企业拓展市外业务进行考核,年度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标准的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80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温岭注册,享受回归企业待遇;并对回归企业实行考核,对年度入库税收达到80万元以上标准的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赴境外“走出去”发展。施工企业获得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有资格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建筑业组织领导。成立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任成员,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修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十一)加快推进建筑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积极解决建筑业科技产业园区用地需求,凡被命名为市建筑强企、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五强服务中介机构(或市政府命名的建筑类优秀三产服务业企业)等企业,可以在市建筑业科技产业园区联合参建,落实办公、研发、生产、生活等急需的用房,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入园企业条件另行规定。
(二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为帮助全市建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市政府设立转贷基金,建筑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转贷政策。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以在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要着力支持建筑强企发展,尽力帮扶企业渡难关,不抽贷、不减贷、及时转贷,允许以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应收帐款、专利权为质押进行融资。
(二十三)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抓好《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法制环境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2014〕6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完善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建工局反馈的行业形势与存在问题,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组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公检法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每年在建筑领域开展违法犯罪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市建工局法务工作的力量建设,并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保障。市建工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培训,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
七、其他
(二十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税收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十五)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类奖项和考核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具体考核和奖励方案。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实施,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