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标准地”管理,根据《台州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8)》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关于建立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8〕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地”约定内容增加全员劳动生产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R&D支出比4个指标,土地产出由亩均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为亩均增加值。绩效验收、达产复核指标相应调整为按规划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亩均入库税金)和土地产出(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支出比8个指标进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镇街道(三大新区)等单位负责。
二、对全员劳动生产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R&D支出比等达产复核指标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省、台州市出台新的政策,市政府另行研究。
三、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标准地”管理各项工作,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四、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