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建筑转型升级,以加快转变建筑业建造方式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为抓手,优化专业结构,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巩固我市“建筑强市”地位。
(二)企业发展目标。到2021年,鼓励培育国家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家,晋升总承包资质企业5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家,争创“鲁班奖”项目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5个,省级以上工法10项。
二、推进转型发展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00万元奖励30万元的标准,以500万元增长为基数,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一级资质的、二级资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投资方向的市政、机场、交通、电力、水利、通信、铁路行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二级资质的分别再增加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企业整合资源。鼓励建筑企业上市,享受上市企业有关政策;鼓励建筑强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对企业拓展市外业务的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
(七)鼓励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企业,变更回温岭注册,享受回归企业待遇,从注册当年起五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回归企业予以奖励,前三年奖励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80%、后两年奖励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50%。
(八)鼓励企业赴境外“走出去”发展。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1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3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激励争先创优
(九)注重争先进位。每年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考核排名,考核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发文。对排名第一的认定为建筑业龙头企业,排位在第2至9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建筑强企,排位在第10至35位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十)加大创杯力度。每年对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奖(不含参建)等给予通报表彰,给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 以下奖励: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0万元;创其它国家奖项的奖励30万元;创省级奖项的奖励10万元(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外省减半);创台州市括苍杯的奖励5万元。
(十一)加大优质优价力度。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市内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签约合同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
(十二)鼓励企业诚信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引进一级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人才,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弘扬工匠精神,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一等奖的授予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对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分别核发相应工种的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每年由企业推荐申报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分排名,对排名前10位的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市场开拓能手和优秀建造师奖牌。
四、支持创新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台州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3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政府要求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50万元,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科技部门相关政策。对研发投入前五强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国家级和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品字标”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6位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参与标准制修订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国际标准)。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技改信息建设。鼓励建筑企业(含税收全部回归市内的分公司)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大型机械和设备,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且年购置设备总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9%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2%给予补助。
(十七)鼓励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投资50万元(含税)以上的引进采用BIM技术等信息化应用项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软件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的30%单独给予补助,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
五、加强要素服务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任成员,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修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十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发挥转贷基金作用,化解“两链”风险。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支持金融机构化解建筑业“两链”风险,积极核销处置大额不良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市金融机构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经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全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发放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贷款,并给予贴息支持。支持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保险等业务品种,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以保险保函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可在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二十)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法制环境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2014〕63号)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加强对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培训,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提升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依法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组织开展对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六、其他
(二十一)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受到三次以上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4)发生欠薪事件并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
(二十二)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二十三)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读,各类奖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实施。
(二十五)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