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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源:中国温岭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和繁荣,且资金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度递增。

  第二条 鼓励重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影视传媒、工艺美术、文化会展等五大类文化产业发展及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积极引导文化艺术服务等行业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文化资源丰富的镇(街道)、村、街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附加值。

  第三条 鼓励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含文化产业基地、文化创意街区)。

  对新建或依托现有厂房楼宇改造文化产业园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达到文化产业园区标准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文创企业,自首次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根据评估结果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给予奖励,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

  第四条 鼓励园区提档升级。

  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省级文化创意街区、台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纳入规模限上统计的文化类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重点文化企业、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办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广电影视、动漫游戏企业的(包括新设立市外分公司的),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广电影视、动漫游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根据评估结果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给予奖励,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作原创影视、出版作品。

  1.影视公司创作的剧本被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或被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立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列入浙江省文化精品扶持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影视公司创作的电视连续剧在中央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每集给予5万元奖励;在省级台黄金时段和浙江卫视首播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在中央、省、市台非黄金时段播出的,视播出反响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以上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十的影视剧,每部最高可奖励10万元。

  3.影视公司创作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上线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作品主要反映和宣传温岭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本土艺术家原创的文艺作品,或以温岭为选送单位(创作主体)的重大作品(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归我市有关机构和个人所有或共同拥有),被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并公开播映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游戏动漫作品创作。

  1.对我市文化企业原创的动画片,在中央、省、台州市台播出的,参照台州市文化产业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

  2.对我市文化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国家部委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20万元。多次获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大众文化持续发展。

  1.对在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以外的镇(街道)新开设多厅(3厅及3厅以上)数字院线影院的首家独立法人资格电影企业,每开设1处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其他新开设的、或完成技改项目的、或规上且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多厅影院,给予3-10万元的补助。

  3.对新开设300平方以上的农村书城(太平、城东、城西除外),给予每平方1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4.对在温岭市范围内年演出量达200场以上的剧团,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5.对专业剧场更新改造费用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书院、纪念馆、非国有博物馆等文化场馆。

  1.对新建民间书院、纪念馆等文化场馆,按相关功能的使用面积(许可项目,按许可面积)给予每平方20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实行免费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享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1)给予一定的建馆补助。其补助标准为: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审核),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建筑面积达不到1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博物馆,租赁时间不少于5年的,经文化文物部门认定可享受租馆补助。在城区范围内,租赁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展厅不少于总面积的60%,下同),并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予以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其他镇(街道)辖区内减半补助,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标准予以补助,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5万元。

  (3)经文化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免费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按实际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展览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免费参观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每年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考核评估,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上述补助。

  (4)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做精品陈列,对于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展览,按展览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分别给予1-2万元、2-3万元、3-5万元补助,对规模不满100件以及实行收费的展览不予补助。

  第十条 其它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奖励。

  1.对在温岭境内注册经营的动漫游戏、影视制作企业,租赁自用业务用房的,年应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年租金5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有重大影响、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会展、演出、比赛、出版、研究等文化活动项目,给予一定资助,单一活动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直接投资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市政府主办的上述会展等文化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品交易会的文化企业,经评估后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参展补助。举办由市文广新局认定且于市委宣传部备案的市级以上文化艺术类、创意设计类比赛或展会(布展面积1000平方以上,3天以上),经评审按照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 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文化创意街区,以及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经市文化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同意,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温岭市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并在本市经营纳税的文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涉及文化产业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2012年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第十三条 对同一家单位同一事项在温岭市内所涉及多项优惠的、当年同时获得多部门多项补助、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单位同时可享受台州市级及以上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文化企业,当年的扶持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发生影响重大劳资纠纷事件的;

  4.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5.企业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

  6.违反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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