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新修订的《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收支管理和核算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和结算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予以收回和注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及时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解缴入库工作。
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土地出让收入的3%计提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含上缴省级);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支出;按核定和认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规定的标准,安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单独划解入库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金额,按出让方式分别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的形式解缴国库反映。结算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相应冲减”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负收入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土地出让前需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成本列支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支农支出。按土地出让收益8%的比例安排支农支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标准农田改造、村庄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等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支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07〕135号)等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保障等方面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收入剔除征地拆迁成本、报批税费和前期相关业务支出后余额的2%支付。
(二)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三)”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6%的比例提取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当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保基金出现滚存缺口时,可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助,但年度动用额不超过当年该项基金预算支出平均3个月的支出额度。
(四)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10%的比例(不含村留地土地出让收入)提取政府偿债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支出。市级土地出让收入剔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镇级土地出让收入剔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其他支出后的余额,省级中心镇按90%比例、其他镇按80%比例返还镇级财政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安排;列入小城市培育镇前二轮培育期按100%比例返还,第三轮开始按中心镇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留用安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根据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明确按土地出让收入6%的比例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村留地出让净收益全额核拨被征地村所在镇街道,专项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障及其它公益事业建设支出(计算口径:土地出让收入-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等出让成本返还性支出-应计提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应计提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出让土地成本管理,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明确界定的成本范围,严禁任何单位挤占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重点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政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按规定科目报列支出。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开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地方自定计提的专项资金,根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地方国库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及基金预算相关规定实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土地出让成本的列支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月14日印发的《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温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16〕30号)文件中有关村留地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