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生态,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包括生活津贴、租房补贴和就业补贴。对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全日制本科生或技师、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7万元、4万元、3.5万元的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 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 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 万元房票补贴。(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购买温岭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招引扶持。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3500元,给予企业招聘补贴;对应邀来温岭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交流活动的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食宿,并按照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8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500元,给予应聘补贴。(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团市委)
五、加强就业见习扶持力度。对应邀来温岭参加见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免费提供食宿,并按照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800元、华东以外地区1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次。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台州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温岭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温岭支行)
七、加强市场化引进高校毕业生。在部分重点高校建立引才联络站,根据成效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经备案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以上来温岭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
八、畅通大学生落户渠道。在企业、社区建立集体户,对在温岭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在温岭落户。(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所指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