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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温岭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对市外优质创新资源吸引力,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发〔202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作出温岭贡献。力争到2025年,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显著提升。总部企业数量达50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全覆盖,鼓励引导其扎根本土、做优做强,聚焦先进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商贸业、酒店业、邮政快递业、物流业等我市重点产业,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温岭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通过资本运营、战略合作和企业重组等方式,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成长为总部企业。力争到2025年培育认定总部企业30家以上。

  (二)招引一批总部企业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攻方向,加大对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5G、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现代物流、节能环保、人工智能等总部企业的引进力度。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投资动向,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争取国际知名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总量突破、能级提升。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争取更多在外温岭商人回温岭设立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功能性机构。力争到2025年,招引落地总部企业达20家以上。

  (三)建设一批总部集聚区

  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高起点谋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基地,引导总部企业向城市功能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三、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和程序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总部企业标准、增量性总部企业标准和其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存量性总部企业标准和增量性总部企业标准,按照企业属地类型,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温岭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境外企业在温岭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县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一)存量性总部企业标准

  已在温岭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在施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4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在温岭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在温岭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增量性总部企业标准

  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在施行期内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在温岭市外拥有两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在温岭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其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设立的区域性或功能性机构,其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市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元(其他条件同前述标准)的予以认定。

  (四)增量性总部培育企业认定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从市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在施行期内未达到总部认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申请认定增量性总部培育企业。

  1.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企业资质达到二级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5.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基金类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货币资金计算,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5000万元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1亿元以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2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5亿元以上;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7.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温岭市内原有企业不得以分立、重组、更名或在外注册企业等方式变相作为增量性总部培育企业申请补助和奖励。

  (五)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包括总部培育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2.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3.符合台州市级总部企业标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报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已认定为浙江省、台州市总部企业的自动认定为温岭市总部企业。

  四、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一)“新引进”奖励

  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到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给予1%、2%、3%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比例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租用当地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增量性总部培育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1.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如不足3年的,则与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5%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的奖励;机构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3.增量性总部培育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

  (1)工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幅和税收入库增幅均高于全市平均值的,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剔除该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原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若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幅或税收入库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值的,当年奖励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

  (2)建筑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3)批发零售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对批发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3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60%、70%、80%的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连续实现15%(含)以上增幅的,按销售额体量等级对应标准继续予以奖励。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5)金融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鼓励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创投公司等各类企业来我市进行股权转让(含公开或协议转让)并有地方综合贡献,视同招商引资,市财政按股权转让时增加的地方综合贡献的90%奖励给来我市进行股权转让的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创投公司等各类企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7)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4.经税务部门认定,新设立的机构、个体工商户为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前二十强工业企业、纳税前二十名非工业企业提供材料采购和销售推广服务,且上述单家企业与此类机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材料采购、销售推广服务交易额当年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企业此类交易产生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其奖励,其中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第四年起,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以前三年最高额为基数,完成80%以下的,不奖励,完成80%(含)~100%的,按60%比例奖励,超过100%(含)的,按80%奖励。

  (三)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台州市、浙江省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台州市总部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经台州市认定,功能性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转变为综合性(区域性)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经台州市认定,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对总部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按照实际并购资金给予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要素和服务支持

  1.强化用地保障。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总部企业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2.加强人才支撑。针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政策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此外,总部企业其他员工符合温岭市现有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3.加大金融支持。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办事流程,为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予以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加强与总部企业的有效对接,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多年工作许可或5年以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措施,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

  五、组织保障

  成立温岭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见附件)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认定标准、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

  (四)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温岭市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温市委办发〔2016〕46号)文件停止执行,原已认定的企业按照原文件标准兑现。

  (六)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当年仅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新引进”奖励除外)。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认定日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

上一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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