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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温岭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做优做强服务业工作保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强化要素支撑,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8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编制、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发展、宣传推介、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每年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加强用地保障

  2.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以优先保证。

  3.对服务业项目进行评估,在品牌知名度、业态先进性、亩均投资额、亩均税收、设计策划方案、运营管理团队、项目带动性、企业征信等方面进行评估,对综合得分高的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前十强的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上予以优先保证。

  (三)加快人才培养

  4.加快培养、引进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按照我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政策执行。

  5.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重点项目负责人、服务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开展针对性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做好服务业工作的能力。

  二、调整优化结构,突出发展重点行业

  (四)加快发展物流运输业

  6.首次被各级认定为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鼓励物流业装备升级改造。每新增厢式货车或集装箱运力100吨位,补助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2018年7月1日前在补船舶,按原补助标准补助。2018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船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18〕70号)进行补助。

  8.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物流规上企业(不包括航运企业和快递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对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物流(航运企业100万元)规上企业,以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每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9.鼓励智慧物流建设。对物流企业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物流装备等系统应用设备,且采购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大力扶持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建设货物信息网、车辆信息网、行业物流信息网,实现主要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对承担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的物流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税,其中软件和设备投入需占总投入的50%以上)50%的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11.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城市公交、城乡客运购置符合政策导向的公交车辆,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20%;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政府补助40%。

  (五)加快发展休闲服务业

  12.扶持旅游品牌培育。

  (1)旅游区域品牌培育。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品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经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省级品牌的景区(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旅游产业融合品牌培育。首次经国家、省、台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含联合发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各类产业融合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品牌培育。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金鼎级、绿色饭店金叶级、品质饭店金桂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银鼎级、绿色饭店银叶级、品质饭店银桂级给予1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浙江省白金宿级(或五星级)民宿、金宿级(或四星级)民宿、银宿级(或三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地接业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地接业务的奖励。(具体政策以当年度《温岭市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为准)。

  14.鼓励发展休闲农渔业。首次被评为省级、台州市级农家乐集聚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经国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渔业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

  15.对新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16.鼓励体育休闲企业连锁经营,经营门店达3家及以上且其中3家门店每家面积达6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17.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引进国际、国家级以上属产业化操作的体育赛事,分别按赛事总经费的30%、2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直播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奖励。

  18.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9.重点支持户外运动休闲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格)的运动休闲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20.首次被评为国家一、二、三级广告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发展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业

  21.鼓励中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提升。对测绘类、检测类、设计类、监理类、工程咨询类、评估类等中介机构,首次达到甲级(一级)、乙级(二级)且当年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A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转为资信管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按上述标准执行。

  22.2018年以来,在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首次连续三年综合得分排名前10名的优质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七)加快发展物业管理业

  23.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载体建设,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

  (八)加快招商引资步伐

  24.鼓励服务业招商引资。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九)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25.对投资兴办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开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00万以上(不含税,不含土地价格)的项目进行补助,1000万以内的部分,按2%补助;1000-5000万的部分,按3%补助;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5%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26.对投资兴办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开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00万(不含税,不含土地价格)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1000万以内的部分,按投资额的2%补助;1000-5000万的部分,按3%补助;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5%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7.加强骨干企业培育。每年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由市委、市政府予以确定并公布5至10家为服务业重点企业。首次被评为温岭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8.鼓励企业“小升规”。对于首次进入规上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进规上企业三年内实行绩效评估,每年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10%以上部分,奖励给企业,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

  29.争取服务业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对拟上市的企业按照我市有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

  四、引导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十一)鼓励开展服务业创新试点

  30.鼓励申报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服务业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附则

  3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是在温岭市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温岭市内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

  32.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33.有关信息服务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三强一制造、各类市场的扶持按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品牌培育、休闲农(渔)业、旅游地接、体育产业等可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

  34.本意见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35.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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